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煜棠即富民當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路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3月1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21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096,5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12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路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3月1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21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096,5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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