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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21號

返還車輛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何悅芳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煜棠即富民當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路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3月1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21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096,5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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