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林煜棠即富民當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煜棠即富民當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路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3月1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6,5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