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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韓靜宜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劉秉浩
被告
娜歐蜜咖啡企業行即吳源祥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2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玖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①伍拾萬元(放款帳號:000000000000),依其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四條約定,借款利率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10年3月27日止,按年率1%計算;該借款利率係按訂約日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碼年率0.5個百分點機動計息訂定,並於上開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碼上開0.5個百分點年率機動計算。另自110年3月28日起至個案契約止日,改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135%計息,並於前開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現2.76%)。②伍拾萬元(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其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四條約定,本借款利率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0.49%計息,並於前開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現2.115%)。③伍拾萬元(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其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四條約定,本借款利率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計息,前二年加0.985%機動計息,第三年起加1.285%機動計息,於前開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二年期定斯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現2.91%)。另依該三筆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五條第一項之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自遲廷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逾期6個月(含)以内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同條第二項約定,若借款人之借款債務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頊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利率1%固定計算,違約金利率並改按轉催收後之利率固定計算。詎被告於112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原告於112年9月1日已將該三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今尚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前揭主張,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影本、申請書影本各3份、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表、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表各1份、催收/呆帳查詢單3份、放款全部查詢單5份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64頁),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利率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① 258,788元 自112年2月1日起至112年3月26日止 2.635% 自112年3月2日起至112年3月26日止 0.2635%   自112年3月27日起至112年8月31日止 2.760% 自112年3月27日起至112年8月31日止 0.2760%   自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760% 自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7520% ② 225,022元 自112年2月1日起至112年3月26日止 1.990% 自112年3月2日起至112年3月26日止 0.1990%   自112年3月27日起至112年8月31日止 2.115% 自112年3月27日起至112年8月31日止 0.2115%   自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115% 自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6230% ③ 226,131元 自112年2月1日起至112年3月26日止 2.785% 自112年3月2日起至112年3月26日止 0.2785%   自112年3月27日起至112年8月31日止 2.91% 自112年3月27日起至112年8月31日止 0.2910%   自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91% 自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7820%  709,941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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