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0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美玲
- 訴訟代理人
- 黃韋巖
- 訴訟代理人
- 蔡盈津
- 被告
- 翔富海產有限公司
- 被告
- 特別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 被告
- 蕭能維律師即蔣國龍之遺產管理人
莊秀麗 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高
雄○○○○○○○○)
上述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之1
12年度訴字第1260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本金「61,83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6,83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