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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林家伃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黃韋巖
訴訟代理人
蔡盈津
被告
翔富海產有限公司
被告
特別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被告
蕭能維律師即蔣國龍之遺產管理人

莊秀麗 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高

雄○○○○○○○○)

上述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之1

12年度訴字第1260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本金「61,83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6,83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家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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