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竑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惠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29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惠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