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麗婈、瀚宇控制系統有限公司、林鴻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郭乃華 被 告 瀚宇控制系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鴻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參萬玖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瀚宇控制系統有限公司(下稱瀚宇公司)邀同被告林鴻恩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㈠民國109年5月14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14日起至112年5月14日止,按月依年金法攤還本息,利息按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碼0.49%機動計 算,嗣簽訂增補契約,將借款期間變更為自109年5月14日起至115年1月14日止,利息按月計付,並自111年9月14日起,改按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碼1.491%機動計算,本金自111年9月14日起以每月為1期,第1至12期每月攤還本金2,500元,第13至39期每期平均攤還本金8,944元,賸餘本金則於第40期全部清償完畢。㈡110年5月13日向伊借款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5月13日起至115年5月13日止,自撥款日後按以1個月為1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 融通利率減碼週年利率0.5%計算,自111年1月1日起改按伊 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碼1.055%機動計算,嗣簽訂增補契約,將借款期間變更為自110年5月13日起至121年1月13日止,利息按月計付,並自111年9月13日起,改按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碼1.491%機動計算,本金自111年9月13日起以每月為1期,第1至12期每月攤還本金2,000元,第13至111期每期平均攤還本金4,441元 ,賸餘本金則於第112期全部清償完畢。又前述借款均約定 若所負借款債務依約視為全部到期,並經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息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又被告瀚宇公司對伊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且借用人未依約履行債務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瀚宇公司就上 開借款自111年12月14日、同年月13日起即違約未按期清償 本息,上開借款按約即視為全部到期,並自112年4月14日、同年月13日轉列催收款項,現共計尚積欠本金739,558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林鴻恩為該等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其對被告瀚宇公司基於上開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乃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39,5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保 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觀之亦明。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定期方式專用)、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增補約據、利率資料、全部查詢結果、催收/呆帳查詢單、放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等件為證,被告 均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據以提起本訴,請求判令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即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詹立瑜 附表: 本金金額 利息計算時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 275,422元 自111年11月14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 2.866% 自111年12月15日止至111年12月18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112年3月26日止 2.991% 自111年12月19日止至112年3月26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3月27日起至112年4月13日止 3.116% 自112年3月27日止至112年4月13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4.116% 自112年4月14日止至112年6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自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則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64,136元 自111年11月13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 2.866% 自111年12月14日止至111年12月18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112年3月26日止 2.991% 自111年12月19日止至112年3月26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3月27日起至112年4月12日止 3.116% 自112年3月27日止至112年4月12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4.116% 自112年4月13日止至112年6月13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自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則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