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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楊儭華韓靜宜趙彬

原告
周紋菁
原告
周棋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亭均律師
被告
王瑞蓉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按候補法官不得獨任審判期間分受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非基於事件類型而必須合議審判,而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

因個人事由依法需行合議審判,於該候補法官得獨任審判,或改

由其他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時,若該事件之合議庭,認此無行

合議審判之必要,得裁定改行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參照),本院民

事庭分案規則就此亦有明定。查本件非基於事件類型而必須合議

審判,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之個人事由尚不能獨任審判,

依法需行合議審判,現本件因受命法官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已得獨任審判,本院審酌本件

非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3

點規定之重大案件,尚未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並均同意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本院卷第311頁),認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

,爰裁定本件改行獨任審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韓靜宜

法 官 趙 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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