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69號
- 上訴人
- 黃世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國欽即橙茂企業行等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5,268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惟其中上訴人請求給付加班費73,45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500元(計算式:2,250元×2/3=1,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元(計算式:2,250元-1,500元=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