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1號
聲請人即債 沈素真 住○○市○○區○○路00號7樓
務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堅
- 代理人
- 吳念芷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王姍姍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代理人
- 洪佳妙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代理人
- 陳映蓉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代理人
- 柯易賢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代理人
- 楊富傑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紓困貸款)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白麗真
- 代理人
- 蔡麗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之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8,572元、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36,30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373元,有債務人補正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台灣人壽函文、南山人壽函文、三商美邦人壽函文等在卷可稽。其中郵局存款544元,金額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惟債務人願意繳納相當於郵局存款373元,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8,572元、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36,305元、郵局存款373元,合計45,25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