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張修齊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秢蓁即黃霈妮
鄭亦霞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304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參照),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