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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2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陳筱雯

原告
朱淑淵
被告
官圓丞

陳信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928號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0頁第25至26行關於「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應予准許。」;第10頁第27行關於「原告勝訴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第10頁第31行至第11頁第1行關於「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之記載應予刪除;第11頁第2行關於「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第11頁第3行關於「第79條」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0頁第25至26行、第10頁第27行、第10頁第31行至第11頁第1行、第11頁第2行、第11頁第3行分別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28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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