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高嘉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68號原 告 高嘉鴻 訴訟代理人 鄭才律師 原告與被告崇恩機電工程行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動力減損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50萬元、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共計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3年度救 字第9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