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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吳芝瑛

原告
高嘉鴻
訴訟代理人
鄭才律師

原告與被告崇恩機電工程行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動力減損損害賠償新台幣(下

同)50萬元、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共計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5,85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3年度救

字第9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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