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68號
- 原告
- 高嘉鴻
- 訴訟代理人
- 鄭才律師
原告與被告崇恩機電工程行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動力減損損害賠償新台幣(下
同)50萬元、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共計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5,85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3年度救
字第9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補字第268號
原告與被告崇恩機電工程行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動力減損損害賠償新台幣(下
同)50萬元、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共計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5,85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3年度救
字第9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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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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