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8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8653號 債 權 人 基隆市農會 設基隆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余松次 住○○市○○區○○○路000號代 理 人 舒圳槱 住○○市○○區○○○路000號債 務 人 邱根旺 住○○市○○區○○路00○0號2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邱阿梅 住○○市○○區○○○路000號7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對債務人於第三人冠昱系統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惟查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1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 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