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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80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市○○區○○路000號
代理人
徐彥平 住○○市○○區○○路○段00號
債務人
陳進明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梁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街000號1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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