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5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星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540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信義區松仁路32、36號15、17樓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區○○路00○00號15、17樓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債 務 人 謝鎮宇 住○○市○○區○○街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保險 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松詠有限公司灣內站分公司,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段0 0號1樓,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並無保險投保資料,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