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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9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
    高雄巿政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9137號 債 權 人 高雄巿政府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代 理 人 高雄銀行營業部國宅科 黃憲忠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洪鳳珠即洪願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位於第三人處之其他及執行業務所得債權,惟依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示,第三人「天華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00號,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應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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