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延長履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
    姚宏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姚宏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延長履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中關於「應再予延長11個月(即113年4月至113年2月共11個月停止履行,自113年4月起繼續履行) 」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再予延長11個月(即113年4月至114年2月共11個月停止履行,自114年3月起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 明文。而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消…」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