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抗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菊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尹崇堯、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石崇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抗字第24號 抗 告 人 黃菊芳 代 理 人 林文鑫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對於民國113 年7月19日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㈠原裁定以伊有經營布凡創意設計工坊獨資商號(下稱甲商號),惟未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下稱系爭說明書)填載甲商號所得,認定伊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規定之不予免責事由。 ㈡惟甲商號係於民國98年9月16日設立,原始登記營業址在屏東 縣○○鄉○○路000號,伊斯時實際居住高雄,未收到甲商號之 繳稅通知,因認為對生活無影響,故未註銷甲商號。 ㈢嗣伊於新崛江商圈租賃攤位販賣海苔飯卷,並於108年6月28日就海苔飯卷設立營業稅籍,登記營業址在高雄市○○區○○路 000號旁(下稱新田路址)。因伊忘記已有前開稅籍登記, 為應客人開立收據之需,故於110年8月將甲商號營業地址變更至高雄市○○區○○○路00號(下稱民生一路址),並就甲商 號新增「餐飲」等營業項目。 ㈣伊自109年8月20日起至111年間,並未於新田路址販賣海苔飯 卷,甲商號於110年8月改至民生一路址經營後,實際僅有販售海苔飯卷,而未經營其他種類項目,伊已於系爭說明書記載販賣海苔飯卷之收入,並無故意為不實記載。 ㈤又伊於調查程序稱未經營甲商號,係因伊未從事文創創意設計,且遺忘曾就甲商號增加餐飲此營業項目所致,本件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事由。如不予免責,伊已50餘歲、身體健康欠佳,應償還新臺幣(下同)713,223元後方能免責 ,恐難達成,故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求另為適當裁定等語。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債務人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前段、第134條第1項第8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參照前開條文之立法理由,可知債務人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債務人具有消債條例規範之不予免責情事外,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原則採免責主義。惟為避免債務人濫用清算程序以獲免責,並敦促有清償能力者,利用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而受免責,應以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計算基礎,以為裁定免責之依據,進而保障債權人可受最低清償。又債務人故意於財產狀況、收入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故意違反消債條例第82條第1項報告義務等情形,勢必影響清算程序之進行,為使 債務人盡其法定義務,俾清算程序順利進行,自不宜使債務人免責。 ㈢經查,抗告人於111年12月5日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1年度消 債清字第245號裁定准自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於113年2月27日以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裁 定終止清算程序,另經原裁定認定抗告人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條第8款規定之情事,應不予免責,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下稱清算聲請狀)、本院111年度消債清 字第245號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裁定、原裁定在卷可查(見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45號卷【下稱清字卷】第7頁至第11頁、第309頁至第312頁、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卷第179頁、本院卷第39頁至第42頁)。而抗 告人既僅就其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不免責之要件,對原裁定提起抗告,對原裁定已認定抗告人具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事則未見其爭執(本院卷第9頁至第13頁),是抗告人如具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事,且未證明全體普通債權人 已同意其免責,未論抗告人是否具消債條例第134條情事, 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㈣況抗告人於系爭說明書就其於111年12月5日此聲請日前5年內 之營業活動,就甲商號部分記載:「原設立於屏東縣○○鄉○○ 路000號(即戶籍老家),聲請人原從事文創創意設計而設 立登記,均無暇經營,已辦理歇業登記」等語;而就海苔飯卷部分則記載:「平均每月淨利約20,619元(109年12月至111年8月),因受疫情影響,收入不佳,該攤位經營至111年8月。現聲請人以代餐代工為主,僅有訂購時方製作海苔飯 卷,111年9月至11月海苔飯捲每月淨利約8,000元。」等詞 ,另就109年12月至111年11月聲請前2年收入之數額、原因 及種類等部分,則於清算聲請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清字卷第15頁至第16頁),故抗告人以聲請狀陳報海苔飯卷自109年12月至111年1月之收入總額為457,008元(即附表一編號1至2數額欄加總【計算式:433,008+24,000=457,008】) 。 ㈤嗣抗告人於112年3月14日以民事補正二狀(下稱補正狀)就甲商號部分陳稱:「設立時間為98年9月16日,於111年9月2日辦理歇業登記,惟該商號設立後聲請人無暇經營,該商號並無營業所得。」,就海苔飯卷則稱:「海苔飯卷於108年6月28日申請稅籍設立登記,111年9月20日註銷稅籍登記。海苔飯卷經營至112年1月20日…」(清字卷第171頁至第173頁),另以附件26陳報海苔飯卷109年12月至112年1月之營業 收支表,其內容如附表二所示(清字卷第207頁至第208頁),是抗告人以補正狀陳報海苔飯卷自109年12月至111年1月 之營業總額為1,089,816元、淨收入為457,494元【計算式詳附表二編號3至26(即109年12月至111年11月)合計列】。 ㈥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該法令有規定外,應就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而所謂之銷售額,則是除銷售之營業稅額外,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本院卷第45頁至第47頁)。是依抗告人及原審查得之甲商號、海苔飯卷之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可認甲商號之統一編號下,有附表三甲、乙欄所示2個不同的稅籍編號,海苔飯卷則另外具有獨立之統一 編號、稅籍編號,再依卷內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可認抗告人109年12月至111年11月就甲商號、海苔飯卷之總銷售額為2,256,463元(計算式詳附表三合計列、備註列), 比對抗告人以補正狀陳報同期間甲商號、海苔飯卷之營業總額僅1,089,916元,則「書證所示之總銷售額」與「抗告人 陳報之收入總合」差額業達1,166,547元【計算式:2,256,463-1,089,916=1,166,547】。 ㈦縱認抗告人陳稱:甲商號於000年0月間移至民生一路址後,實際是販售海苔飯卷,而無經營其他種類項目等節屬實(本院卷第11頁至第13頁),惟查: ⒈依上述,抗告人以系爭說明書說明其自109年12月至111年1月 「販售海苔飯卷」之總收入僅457,008元,其以補正狀記載 其販售海苔飯卷之營業總額亦僅為1,089,916元,仍有高達1,166,547元之營業額或銷售額未為陳報,致債權人無法準確評估所受清償程度。 ⒉況系爭說明書記載抗告人聲請前2年(即自109年12月至111年 11月)之總收入僅535,008元(清字卷第15頁至第16頁), 惟依卷內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抗告人同期間於甲商號、海苔飯卷之總銷售額為2,256,463元,二者相差達達4.22倍【計算式:2,256,463÷535,008=4.22,小數點兩位以下四捨五入】,而抗告人以陳報狀記載關於甲商號、海苔飯卷之營業總額為1,089,916元,相較於實際總銷售額為2,256,463元,亦相差2.07倍【計算式:2,256,463÷1,089,916=2.07,小數點兩位以下四捨五入】。抗告人於抗告程序前,並未於系爭說明書或補正狀記載甲商號、海苔飯捲之實際總銷售額,並多次於書狀、訊問程序陳稱其未實際經營甲商號,直至原裁定不准其免責後,始改稱其曾以甲商號販賣海苔飯卷云云,可認抗告人係故意於系爭說明書為不實記載,情節尚非輕微,實與消債條例希望債務人以最大善意及誠意返還債務之立法目的未符。從而,原裁定認抗告人符合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8 款所定「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不免責事由,故為不予免責之判斷,並無違誤。 三、綜上所述,本件抗告人既有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8款不免責之事由,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 揆諸首揭規定,抗告人自不得免責,原審裁定抗告人不予免責,並無違誤。抗告人猶執前詞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42條所規定之數額, 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再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2項、 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一】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 編號 起日 迄日 種類 來源 數額 卷證 頁數 1 109年12月 111年8月 營業所得 海苔飯捲 433,008 清字卷 15 2 111年9月 111年11月 營業所得 海苔飯捲 24,000 清字卷 15 3 111年9月迄今 薪資所得 代餐代工 48,000 清字卷 15 4 110年7月2日 110年7月2日 疫情補助 行政院 30,000 清字卷 16 合計 535,008 【附表二】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 欄位代稱 甲 乙 丙 丁 戊 編號 年月 營業額 支出(租金) 支出(水電雜費) 支出(食材費) 淨收入 卷證 頁數 1 109年10月 47,947 10,000 3,686 14,275 19,986 清字卷 207 2 109年11月 47,859 10,000 3,757 14,208 19,894 清字卷 207 3 109年12月 48,371 10,000 3,477 14,496 20,398 清字卷 207 4 110年1月 48,094 10,000 3,580 14,382 20,132 清字卷 207 5 110年2月 47,439 10,000 4,058 13,906 19,475 清字卷 207 6 110年3月 48,411 10,000 3,194 14,671 20,546 清字卷 207 7 110年4月 47,960 10,000 3,691 14,276 19,993 清字卷 207 8 110年5月 48,492 10,000 3,105 14,742 20,645 清字卷 207 9 110年6月 47,937 10,000 3,708 14,261 19,968 清字卷 207 10 110年7月 49,377 10,000 2,443 15,387 21,547 清字卷 207 11 110年8月 48,483 10,000 3,117 14,734 20,632 清字卷 207 12 110年9月 48,740 10,000 2,927 14,919 20,894 清字卷 207 13 110年10月 49,486 10,000 2,375 15,458 21,653 清字卷 207 14 110年11月 48,052 10,000 3,629 14,336 20,087 清字卷 207 15 110年12月 48,703 10,000 3,152 14,808 20,743 清字卷 207 16 111年1月 48,437 10,000 3,222 14,669 20,546 清字卷 207 17 111年2月 49,805 10,000 2,136 15,693 21,976 清字卷 207 18 111年3月 48,468 10,000 3,131 14,722 20,615 清字卷 207 19 111年4月 49,717 10,000 2,207 15,624 21,886 清字卷 207 20 111年5月 48,043 10,000 3,640 14,330 20,073 清字卷 207 21 111年6月 48,513 10,000 3,091 14,756 20,666 清字卷 207 22 111年7月 48,039 10,000 3,631 14,333 20,075 清字卷 207 23 111年8月 48,418 10,000 3,353 14,607 20,458 清字卷 207 24 111年9月 23,655 10,000 2,143 3,276 8,236 清字卷 208 25 111年10月 23,174 10,000 2,075 3,157 7,942 清字卷 208 26 111年11月 24,002 10,000 2,376 3,318 8,308 清字卷 208 27 111年12月 23,042 10,000 2,015 3,133 7,894 清字卷 208 28 112年1月 20,764 10,000 1,936 2,516 6,312 清字卷 208 合計 1,229,428 280,000 84,855 352,993 511,580 編號3至26(即109年12月至111年11月)合計 1,089,816 240,000 73,461 318,861 457,494 【附表三】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 欄位代稱 甲 乙 丙 統一編號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稅籍編號 000000000 000000000 000000000 營業人名稱 黃菊芳即布凡創意設計工坊 黃菊芳即布凡創意設計工坊 黃菊芳即海苔飯卷 編號 年月 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 卷證 頁數 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 卷證 頁數 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 卷證 頁數 1 109年12月 37,142 清字卷 193 0 無資料 62,400 清字卷 112 2 110年1月 37,142 清字卷 195 0 清字卷 197 62,400 清字卷 113 3 110年2月 37,142 清字卷 195 0 清字卷 197 62,400 清字卷 113 4 110年3月 37,142 清字卷 195 0 清字卷 197 62,400 清字卷 113 5 110年4月 0 清字卷 195 0 清字卷 197 62,400 清字卷 113 6 110年5月 0 清字卷 195 0 清字卷 197 43,680 清字卷 113 7 110年6月 0 清字卷 195 14,795 清字卷 197 31,200 清字卷 113 8 110年7月 0 清字卷 195 40,352 清字卷 197 31,200 清字卷 113 9 110年8月 0 清字卷 195 56,492 清字卷 197 56,160 清字卷 113 10 110年9月 0 清字卷 195 56,492 清字卷 197 56,160 清字卷 113 11 110年10月 0 清字卷 195 80,704 清字卷 197 62,400 清字卷 113 12 110年11月 0 清字卷 195 80,704 清字卷 197 62,400 清字卷 113 13 110年12月 0 清字卷 195 80,704 清字卷 197 62,400 清字卷 113 14 111年1月 0 無資料 80,732 清字卷 199 62,400 清字卷 114 15 111年2月 0 無資料 80,732 清字卷 199 62,400 清字卷 114 16 111年3月 0 無資料 78,040 清字卷 199 60,320 清字卷 114 17 111年4月 0 無資料 72,658 清字卷 199 62,400 清字卷 114 18 111年5月 0 無資料 64,585 清字卷 199 62,400 清字卷 114 19 111年6月 0 無資料 64,585 清字卷 199 62,400 清字卷 114 20 111年7月 0 無資料 0 清字卷 199 62,400 清字卷 114 21 111年8月 0 無資料 0 清字卷 199 62,400 清字卷 114 22 111年9月 0 無資料 0 清字卷 199 41,600 清字卷 114 23 111年10月 0 無資料 0 清字卷 199 0 清字卷 114 24 111年11月 0 無資料 0 清字卷 199 0 清字卷 114 合計 148,568 851,575 1,256,320 備註 本附表甲、乙、丙欄合計列總合為2,256,463元【計算式:148,568+851,575+1,256,320=2,256,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