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楊佩蓉
- 當事人蔡嘉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06號 原 告 蔡嘉英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曾昱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枋城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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