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4號
- 聲請人
- 潘鍾幼
潘榮貴
潘榮叁
潘進興
潘素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794號
潘榮貴
潘榮叁
潘進興
潘素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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