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驊韜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覺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恆能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1
萬1,3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0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