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饒志民、曾迪群、呂致和
- 法定代理人黃覺五
- 上訴人驊韜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兆恆能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驊韜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覺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恆能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1 萬1,3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0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曾迪群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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