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6號
原告即反訴
- 被告
- 瀚宇控制系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恩
- 訴訟代理人
- 方浩鍵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即反訴
- 原告
- 殷聖節能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喻稜
- 訴訟代理人
- 黃瓈瑩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曉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