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瑪莉、吳源祥即蘿咪塔企業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3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顏永斌 被 告 吳源祥即蘿咪塔企業行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1日分別向原告申貸新臺幣(下同)50萬、 50萬元、50萬元共三筆,並簽立放款借據為憑,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1日起至112年6月1日止,每1個月為1期,共分36期平均攤還本息,被告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視為全部到期,除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6個月以内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且如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借款利率加年利率1%固定計算,違約金利率並改按轉催收後之利率固定計算,茲再敘明如下: 1.第⑴筆借款其利率自撥款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訂約日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碼年率0.5個百分點機動 調整計息;自110年3月28日起至契約止日,改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135%機動調整計息,該筆借款經被告向原告兩度申請展延,延展清償期限至115年6月1日止,惟被告自112年11月1日起即未再清償,原告 於113年5月8日轉列催收款項,其逾期時利率2.760%,113年3月25日機動調整為2.885%,113年5月8日後改按3.885%計息。 2.第⑵筆借款其利率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0.49%機動整計息,該筆借款經被告向原告兩度 申請展延,延展清償期限至114年6月1日止,惟被告自112年11月1日即未再清償,原告於113年5月8日轉列催收款項,其逾期時利率2.115%,113年3月25日機動調整為2.240%,113 年5月8日後改按3.240%計息。 3.第⑶筆借款其利率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0.985%機動調整計息,第三年起加1.285%機動調整計息,該筆借款經被告向原告兩度申請展延,延展清償期限至114年6月1日止,惟被告自112年11月1日起即未再清償 ,原告於113年5月8日轉列催收款項,其逾期時利率2.910% ,113年3月25日機動調整為3.035%,113年5月8日後改按4.035%計息(上開三筆借款積欠之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式,詳如附表編號3所示)。 ㈡被告又於110年9月8日向原告申貸50萬元,並簽立放款借據為 憑,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8日起至115年9月8日止,每1 個月為1期,共分60期,平均攤還本息,利率自撥款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訂約日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 減碼年率0.5個百分點機動調整計息;自111年7月1日起至契約止日,改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0.935%機動調整計息,該筆借款經被告向原告申請展延,延展清償期限至116年9月8日止,惟被告自112年10月8日 起即未再清償,原告於113年5月8日轉列催收款項,其逾期 時利率2.560%,113年3月25日機動調整為2.685%,113年5月8日後改按3.685%計息(本筆借款積欠之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式,詳如附表編號4所示)。 ㈢綜上,被告上開四筆借款,尚分別積欠如附表1至4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申請書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表、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利率別33)表、催收呆帳查詢單、放款全部查詢單 在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法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鈺甯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週年利率 1 285,668元 自112年11月1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2.760% 自112年12月2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0.2760%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5月7日止 2.885%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5月7日止 0.2885% 自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885% 自113年5月8日起至113年6月1日止 0.3885% 自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7770% 2 266,635元 自112年11月1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2.115% 自112年12月2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0.2115%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5月7日止 2.240%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5月7日止 0.2240% 自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240% 自113年5月8日起至113年6月1日止 0.3240% 自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6480% 3 267,688元 自112年11月1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2.910% 自112年12月2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0.2910%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5月7日止 3.035%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5月7日止 0.3035% 自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4.035% 自113年5月8日起至113年6月1日止 0.4035% 自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8070% 4 394,497元 自112年10月8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2.560% 自112年11月9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0.2560%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5月7日止 2.685%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5月7日止 0.2685% 自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685% 自113年5月8日起至113年5月8日止 0.3685% 自11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0.7370% 合計 1,214,4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