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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37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聲請人
王以恩
聲請人
非訟代理人 張少洋
相對人
王捷伶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票據號碼 利 率 (年息) 001 112年8月16日 200,000元 112年8月25日 113年5月24日 No604035 6% 002 112年10月21日 100,000元 112年10月26日 113年5月24日 No604038 6% 003 113年5月9日 300,000元 113年5月18日 113年5月24日 No604045 6% 004 113年5月15日 750,000元 113年5月24日 113年5月24日 No604046 6% 005 112年8月16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24日 TH0000000 16% 006 113年5月9日 300,000元 113年5月18日 113年5月24日 TH0000000 16% 007 113年5月15日 750,000元 113年5月24日 113年5月24日 TH0000000 16%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378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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