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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97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聲請人
黃達凱
相對人
劉懿萱

吳明霖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 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3年8月9日 50,000元 113年9月9日 No687660 002 113年8月9日 50,000元 113年9月9日 No687661 003 113年8月9日 50,000元 113年9月9日 No687662 004 113年8月9日 50,000元 113年9月9日 No687665 005 113年8月9日 50,000元 113年9月9日 No687666 006 113年8月9日 50,000元 113年9月9日 No687667 007 113年8月9日 50,000元 113年9月9日 No687668 008 113年8月9日 50,000元 113年9月9日 No687669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979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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