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8號
- 原告
- 朱立強
- 被告
- 蕭駿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候補法官不得獨任審判期間分受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非基於事件類型而必須合議審判,而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
因個人事由依法需行合議審判,於該候補法官得獨任審判,或改
由其他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時,若該事件之合議庭,認此無行
合議審判之必要,得裁定改行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參照),本院民
事庭分案實施要點就此亦有明定。查本件非基於事件類型而必須
合議審判,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之個人事由尚不能獨任審
判,依法需行合議審判,現本件因受命法官依司法院院台廳司一
字第1140500315號函已得獨任審判,本院審酌本件非臺灣各地方
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之重大
案件,尚未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亦同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審
理(本院卷第57頁),認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爰裁定本件改行
獨任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