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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李怡蓉

上訴人
陳福地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被上訴人
嘉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沛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9,969,6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3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法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9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