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5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3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葉晨暘

原告
滕祐榕
被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南新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John Edward Caraccio
被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南西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John Edward Caraccio
被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鳳山文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John Edward Caraccio
被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John Edward Caracci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分別有所規範。

二、從而,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190,011元(請求項目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1至3.9所示),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予原告。」(本院卷第253頁)。原告聲明第㈠項請求1,190,011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又其中附表編號1.1、1.5、1.7、1.9、1.12、2.2、2.3、2.5、3.1、3.5至3.8等項目,合計196,378元部分,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2/3即1,8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此部分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73元【計算式:15,540-1,867=13,673】,另原告聲明第㈡項請求被告給付非自願離職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故原告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173元【計算式:13,673+4,500=18,173】,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18,17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是否得暫免徵 原告請求金額 1.1  加班費 是 28,570  1.2  團康慶功宴之交通費 否 5,242  1.3  強制加班及參加團康慶功宴活動之精神慰撫金 否 50,000  1.4  培訓費用 否 57,793  1.5  培訓加班費 是 15,371  1.6  培訓交通費 否 16,137  1.7  例假及事假(參與培訓)薪資 是 7,040  1.8  強制參加專項訓練之精神慰撫金 否 35,000  1.9  112年7月25日至8月1日期間一日例假出勤工資 是 2,860  1.10  112年7月25日至8月1日期間一日例假出勤之精神慰撫金 否 20,000  1.11  遭受職場霸凌之精神慰撫金 否 100,000  1.12  112年8月27日因調任準備所生之加班費 是 1,760  1.13  因調任無法達成業績之久任獎金損失 否 8,000  1.14  因調任請求之精神慰撫金 否 80,000  2.1  通勤增加之交通費用 否 36,638  2.2  12年12月19日至20日遲到扣薪 是 11  2.3  112年11月19日至11月30日期間一日例假出勤工資 是 1,760  2.4  原告於112年12月5日懷孕後仍須夜間通勤及加班之精神慰撫金 否 50,000  2.5  強制參加月底慶功宴及團康活動之加班費 是 2,055  2.6  特殊調任之例休補償 否 6,310  2.7  調任至臺南西門分公司工作期間通勤延長等精神慰撫金 否 60,000  3.1  平常日加班費 是 36,839  3.2  懷孕期間過勞(被公司安排晚班及延後下班)之精神慰撫金 否 150,000  3.3  被告拒絕原告留職停薪之精神慰撫金 否 200,000  3.4  被告拒絕原告留職停薪之薪資補貼 否 38,513  3.5  資遣費 是 67,710  3.6  預告工資 是 19,060  3.7  特休工資補償 是 7,624  3.8  喪假薪資補償 是 5,718  3.9  受非自願離職之精神慰撫金 否 80,000  合計   1,190,011  備註: ⑴編號1.1至1.14之請求項目,係112年4月10日至112年8月26日於臺南新營分公司任職期間所生。   ⑵編號2.1至2.7之請求項目,係112年8月28日至112年12月19日調任至臺南西門分公司任職期間所生。   ⑶編號3.1至3.9之請求項目,係112年12月20日至114年7月23日調任至高雄文衡分公司並離職事件所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37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