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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莊心雅
  • 被告
    張瑩芳即張小美髮品商行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參佰肆拾元,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4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莊心雅 債 務 人 張瑩芳即張小美髮品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參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6,116元 114年4月30日 6.81% 自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128,224元 114年2月28日 6.81% 自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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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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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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