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2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3 日

債權人
誠信建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鎮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茂豐即豐盈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又獨資企業,法律上並無獨立之人格,應以其負責人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二、經查,豐盈工程行係債務人郭茂豐經營之獨資商號,經核戶籍係設於高雄○○○○○○○○,此據戶籍謄本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