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30號
- 債權人
- 陳秀霞即宅通修企業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璞森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采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未有宅通修企業行之蓋章,應補正完整之聲請狀。
二、釋明估價單及確認書為債務人之代理人依據。
三、債務人璞森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采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