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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陳佳文、林鴻聯、黃男州、林淑真、周添財、賴進淵、邱月琴、陳勝宏、楊文鈞、郭進一、伍維洪、王蘭芬

  •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星展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貴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林貴琴 代 理 人 陳永群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另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本條例第98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存款、股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多筆、公同共有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六龜土地),有債務人陳報 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函文在卷可證;其中六龜土地觀諸該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依債務人應有部分潛在比例計算土地公告現值不足7萬元,本院認如選任管理人進行公同共有人之調查 及分割訴訟、後續變賣程序等,所需相關稅費、裁判費、管理人報酬至少需10萬元以上,更遑論六龜土地變價後所得極可能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故本院認為六龜土 地無變價實益而不予變價,經函詢全部債權人表示意見,並無債權人就此表示反對,有114年5月2日雄院國114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35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又債務人名下國泰人壽保險契約除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保險契約外,其他保險契約解約金低於新修正保險法第123條之1標準,或依新修正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規定不得扣押,故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故不屬清算財團之財產。 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股票、現金及國泰人壽2筆保單,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及股票市值共計新臺幣 (下同)3,585元、現金(聲請清算程序預納之拍賣不動產 費用,因未變賣六龜土地故認該預納之款項屬清算財團財產)5,000元、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871,731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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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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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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