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林鋙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鋙垶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郭進福於民國113年9月5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郭義昇即翊昇企業社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84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3年9月3日,約定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執有債務人郭義昇即翊昇企業社、李慧君、郭進福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1,15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4年9月30日之本票1紙。詎屆期提示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七老爺 一甲 1237-7 125 60分之1 2 高雄 鳳山 七老爺 一甲 1237-8 157 60分之1 3 高雄 鳳山 七老爺 一甲 1238-6 1,312 60分之1 建物︰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2705 七老爺段一甲小段1238-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四層:58.1 合計:58.1 全部 南華路1巷4弄2之3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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