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378號
- 聲請人
- 王以恩
- 聲請人
- 非訟代理人 張少洋
- 相對人
- 王捷伶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票據號碼 利 率 (年息) 001 112年8月16日 200,000元 112年8月25日 113年5月24日 No604035 6% 002 112年10月21日 100,000元 112年10月26日 113年5月24日 No604038 6% 003 113年5月9日 300,000元 113年5月18日 113年5月24日 No604045 6% 004 113年5月15日 750,000元 113年5月24日 113年5月24日 No604046 6% 005 112年8月16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24日 TH0000000 16% 006 113年5月9日 300,000元 113年5月18日 113年5月24日 TH0000000 16% 007 113年5月15日 750,000元 113年5月24日 113年5月24日 TH0000000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