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楊佩蓉
- 法定代理人方耀慶
- 原告莊采紾
- 被告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1號 原 告 莊采紾 被 告 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耀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起訴狀(收狀日為113年4月23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13年11 月21日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42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236元,此裁定於113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具狀表示其於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501號繳納裁判費17,137元,113年度審訴字第501號業經本院改分113年 度訴字第1125號續予審理,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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