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何佩陵
- 原告黃玟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黃玟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玟淇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施行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下稱系爭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成立,惟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毀諾。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消債條例施行前,依系爭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成立,約定自民國95年12月起,分80期,利率0%,每 月清償16,141元,聲請人未繼續依約繳款,於97年12月經通報毀諾,固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見本院卷卷第231、253頁)可參。惟聲請人於毀諾時係於日月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並投保勞保,投保薪資為30,300元,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收入切結書(見本院卷第305、585-589頁)足稽。是以聲請人斯時之投保薪資,扣除以97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3,189元計算之必要生活費用(詳 後述)、與前配偶洪維隆所育子女黃○峰(00年0月生)之扶 養費用4,988元【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計算式:〔13189×(1-24. 36%)〕÷2=4988,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後,已 難負擔每月16,141元之還款金額,堪認聲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原協商條件。 ㈡聲請人嗣向三民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於113 年6月25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114年2月26日具狀聲請更 生等情,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本院卷第35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㈢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另聲請人原有2004年出廠車輛1部,業於112年10月26日辦理報廢(見本院卷第395-397頁);至聲請人之國泰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部分,經本院依職權函詢保單狀況及預估解約金數額,迄未獲回覆,因該保單解約金之數額無礙於本件更生聲請之准駁,爰暫未予列計,併附敘明。 ⒉又聲請人自112年2月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配偶每月領取租金補助5,600元(見本院卷第217頁)。 ⒊上開各情,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37、101-103頁)、11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443-447頁)、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591-595頁)、債權人清冊(卷 第23-2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卷第295-300頁)、信用報告(卷第285-293頁)、戶籍謄本(卷第3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585-589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 第79-9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211-216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217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卷第553-555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26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229頁)、車輛異動登記書(卷第395頁)、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卷第397頁)、存簿(卷第41-45頁)、工作狀況照片(卷第311-337頁)、收入切結書(卷第105、309頁)、大仁科技大學函(卷第559-563頁)、方福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附 設高雄市私立方福居家長照機構函(卷第613-623頁)、 宏福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附設高雄市私立宏福居家長照機構函(卷第597-603頁)、增福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附設高雄市私立增福居家長照機構函(卷第605-611頁) 、勞務收入明細(卷第569-575頁)、財金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函(卷第557頁)、新光人壽函(卷第225-227頁)、中華郵政函(卷第259-265頁)、台灣人壽函(卷第233-252頁)、元大人壽函(卷第409-413頁)、三商美邦人壽 函(卷第419-438頁)、富邦人壽陳報狀(卷第415-417頁)等附卷可證。 ⒋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再衡酌租金係由聲請人與其配偶共同負擔(見卷第277頁),租金補助應由聲請 人與配偶均分,爰以其每月清潔零工及居服員臨時工每月收入,加計租金補助,共32,300元(計算式:29,500+5,6 00÷2=32,300)評估其償債能力。 ㈣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9,248元(包含每月分擔之房屋租金,見卷第595頁)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卷第339-349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 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 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約19,248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㈤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須扶養其與配偶王O義所育長子王○,每月支出扶 養費9,500元(見卷第595頁)云云。然查: ⒈王○係000年00月生,就讀國小,111年度至113年度均無申 報所得,名下無財產,自112年2月起迄今領取補助、保險給付等各類收入之期間、數額如附表三等情,此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351-355頁)、11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455-457頁)、學 費繳費收據(卷第39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219-223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卷第553-555頁)、個人 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367-373頁)、存簿暨交易明 細(卷第359-365、501-517、521-525頁)、台灣人壽函 (卷第233-252頁)附卷可考,是聲請人主張與王O義共同 負擔王○之扶養義務,可以採信。 ⒉次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 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 之比例認定之,同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本件王○與聲請人租屋同住(見本院卷第277頁),租金由聲請人 及其配偶負擔,無需額外支出房屋費用,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4,559元),由聲請人負擔2分之1,則聲請人應負擔計7,280元(計算式:14,559÷2=7,280),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㈥承上,聲請人每月收入約32,3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9,24 8元、子女扶養7,280元後,剩餘5,772元。聲請人目前負債 總額為1,696,179元(卷第295-300頁),扣除新光人壽、中華郵政、台灣人壽、三商美邦人壽、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共120,442元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23年【計算 式:(1,696,179-120,442)÷5,772÷12≒23】始能清償完畢 ,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1 申報所得 111年度 5,781元 112年度 0元 113年度 21,046元 2 保單解約金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4元 (卷第225-227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7,371元 (卷第259-265頁)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6,166元 (卷第233-252頁)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要保人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卷第409-413頁)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2,450元 (卷第419-438頁)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4,351元 (卷第415-417頁)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回覆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清潔零工及居服員臨時工收入 112年2月起迄今 每月29,500元 (本院卷第275、309、565-567、593頁) 2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112年2月至12月 每月500元 (卷第553-555、593頁) 3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 112年11月17日 3,066元 (卷第45頁) 4 大仁科技大學接受照顧服務員職前平日專班訓練補助金 113年7月1日至29日 13,400元 (卷第559-563頁) 5 發票獎金 113年8月12日 10,000元 (卷第557頁) 6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附表三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112年2月至12月 每月500元 (卷第553-555頁) 郵壽還本給付 113年2月21日 6,000元 (卷第511頁)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 113年9月10日 1,723元 (卷第359頁) 國泰人壽保險給付 112年3月6日至114年2月14日 38,180元 (卷第363、503、507、521頁) 新光人壽保險給付 113年1月至114年2月 22,000元 (卷第363-365、507頁)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給付 112年2月至114年2月 94,334元 (卷第363-365、503、507、521頁) 台灣人壽保險給付 112年2月至114年3月 96,053元 (卷第233-252頁)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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