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楊佩蓉
- 原告曾寶蓀、莊富真、郭展宏、賴冠妃、許榮弘、薛正見、林筱結、葉秀菊、李喬蓉、吳聰秀、邱品福、陳怡宏、胡美玲、黃如銨、潘英宏、楊秀勤、陳麗安、王銥辰、吳麗雲、羅子翔、葉若亭、張立民、張詩涵、吳美慧、洪鈺珊、陳淑寶、謝禎芳、林化平、莊秀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5號 原 告 曾寶蓀 莊富真 郭展宏 賴冠妃 許榮弘 薛正見 林筱結 葉秀菊 李喬蓉 吳聰秀 邱品福 陳怡宏 胡美玲 黃如銨 潘英宏 楊秀勤 陳麗安 王銥辰 吳麗雲 羅子翔 葉若亭 張立民 張詩涵 吳美慧 洪鈺珊 陳淑寶 謝禎芳 林化平 莊秀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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