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5號
- 原告
- 曾寶蓀
莊富真
郭展宏
賴冠妃
許榮弘
薛正見
林筱結
葉秀菊
李喬蓉
吳聰秀
邱品福
陳怡宏
胡美玲
黃如銨
潘英宏
楊秀勤
陳麗安
王銥辰
吳麗雲
羅子翔
葉若亭
張立民
張詩涵
吳美慧
洪鈺珊
陳淑寶
謝禎芳
林化平
莊秀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