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楊佩蓉
- 原告黃琳雅即黃綵緁、石育宗、蔡政達、柯宜洳、黃湘惠、黃語婷、郭學澤、陳智強、邱士銘、陳信峯、黃士峯、朱秀英、游雯如、劉承旻、卓惠玲、王楚均、張世源、蔡誠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24號 原 告 黃琳雅即黃綵緁 石育宗 蔡政達 柯宜洳 黃湘惠 黃語婷 郭學澤 陳智強 邱士銘 陳信峯 黃士峯 朱秀英 游雯如 劉承旻 卓惠玲 王楚均 張世源 蔡誠意 莊雅存即莊采紾 謝家維即謝仲禹 黃泰元 劉以玲 李哲賢 陳雅玲 莊慧貞 廖翎君 張嘉玲 游智凱 林育德 黃信嘉 蕭伯帆 陳貴梅 張純國 徐安葶 李禎祥 黃威力 郭鎮溢 王豊淳 吳宜容 金山 陳孟㚬 蔡莞君 蔡佳璋 張朝富 李羽婷 謝志峰 吳嘉芬 劉育正 王月香 王郁鶯 鍾宜玲 柯俞如 方月𥚃 林岱蔚 陳冠錦 徐崇儀 陳旺初 何喬安 蘇子源 李宜庭 項嘉達 王榆涵 葉毓亭 朱然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依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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