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陳福地
- 訴訟代理人
- 廖元應律師
- 被上訴人
- 嘉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沛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9,969,6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3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