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0號
- 聲請人
- 林文淑即黃澤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35號
)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5號裁
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即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5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
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自屬有據,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33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3053-5 股票 1 300 002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NX-014273-0 股票 1 65 003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NX-023281-4 股票 1 72 004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NX-045647-5 股票 1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