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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鄧怡君

聲請人
林文淑即黃澤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35號
    )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5號裁
    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即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5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
    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自屬有據,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33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3053-5 股票 1 300  002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NX-014273-0 股票 1 65  003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NX-023281-4 股票 1 72  004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NX-045647-5 股票 1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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