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4號
- 聲請人
- 郭陳銀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為由,嗣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4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等語,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本院之判斷:
㈠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於114年3月24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卷第9至10頁)。
㈡上開裁定業於114年4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迄今已滿4個月,且無人申報權利(司催卷第13至14頁、本院卷第11頁)。
㈢依上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 號碼 001 郭陳銀柳 顯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九如分行 86001058829 39,543元 113年2月28日 AK1489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