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61號
- 債權人
-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由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9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向本院民事庭查詢五方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陳報清算人,若有,並提出該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債務人五方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所有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正本並於同年月19日送達債權人送達代收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債權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