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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3年度重訴字第97號

返還無權占有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3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告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季麟連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被告
天○○
訴訟代理人
張寧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K○○
被告
巳○○
被告
上 一 人 張寧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
鄭大辨
被告
J○○
被告
B○○
被告
丙○○
被告
G○○
被告
上 一 人 許豐民
訴訟代理人
被告
O○○
被告
被告
P○○
被告
上 一 人 R○○
訴訟代理人
被告
C○○
被告
D○○○
被告
上 二 人 張寧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
戊○○
被告
E○○○
被告
上 一 人 A○○
訴訟代理人
被告
酉○○
被告
宇○○
被告
辰○○○
被告
癸○○
被告
寅○○
被告
上 一 人 庚○○
訴訟代理人
被告
未○
訴訟代理人
地○○
被告
子○○
訴訟代理人
壬○○
被告
Q○○
被告
卯○○
被告
上 一 人 辛○○
訴訟代理人
被告
戌○○
被告
N○○
被告
M○○
被告
午○○
被告
L○○
被告
宙○○
被告
上 一 人 梁隆喜
訴訟代理人
被告
丑○
被告
申○○
被告
亥○○
被告
F○○
被告
黃○○
被告
丁○○○
被告
上 一 人 簡慎謹
訴訟代理人
被告
己○○
被告
上 一 人 玄○○
訴訟代理人
被告
H○○
被告
T○○
兼上一人
S○○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83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主文暨事實理由欄中關於「I○○」之記載,應更正為「鄭大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3年度重訴字第97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無權占有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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