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21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5年度訴字第2134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85年12月2 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涂全允」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被告林啟益即林啟義等七人,其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