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6年度聲字第3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聲字第348號
- 抗告人
- 台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 即債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 年8月6 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