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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6年度聲字第348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聲字第348號

抗告人
台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即債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 年8月6 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6年度聲字第348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命起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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