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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九九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九九號

原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黃國川

~B法院書記官 呂素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九九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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