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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十七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十七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路竹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偉鈞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被告
丁○○ 住

        乙○○   住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吳文婷

~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十七號於民國 89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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