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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0六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0六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一路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邱信
訴訟代理人
郭坤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事實

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張桂美

為補充上訴理由事:

一、上訴人於八十六年六月六日購買XQ-六四二號之曳引車乙輛,靠行於被上訴人公司營運,惟上訴人所購買之前開車輛於八十六年九月一日遭交通部楠梓監理站註銷行車執照,其實上訴人僅欠被上訴人新台幣伍萬玖仟元即(八十六年六月六日至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包括靠行費),被上訴人竟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相差新台幣伍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告訴被告郭坤丁即 鈞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六五八號詐欺案件珍股承辦,前開爭議之證據有罰單、存證信函、賦稅收據、車牌註銷行政函文、立法院函行政00-00-000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舊條文、車行積欠帳單、華南銀行支票存根等證物請 鈞院調閱卷宗即可了解該案之實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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