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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0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00號

原告
日盛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建福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被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李錦池
訴訟代理人
李仁勝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事實

一、緣原告分別於民國七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向被告借款叁仟伍佰叁拾萬元,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九日借款柒佰伍拾萬元,另於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以變更借據方式保證訴外人滿富海洋股份有限公司(同負責人)借款壹仟伍佰玖拾陸萬玖仟元正。(證物一)

二、現欠叁仟伍佰叁拾萬元部分繳息至八十二年十月十日止,柒佰伍拾萬元部分清償本金叁佰萬元尚欠肆佰伍拾萬元及自八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之利息,另保證滿富海洋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尚欠壹仟伍佰捌拾陸萬柒仟伍佰元及自八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之利息,是以原告尚欠被告本金伍仟伍佰陸拾陸萬柒仟伍佰元正。被告以叁仟玖佰貳拾萬捌仟叁拾陸之請求發收取命令執行原告對於第三人泰安產物保險(股)公司之債權僅係以鈞院八十三年度促字第一六一九三號支付命令之債權執行,而非原告在被告處全部之債務。(證物二)是以並無虛列本息,非常明顯。另本庫扣押拍賣日富三十七號漁船因無人應買本庫以美元肆拾陸萬柒仟之承受,折合新台幣約壹仟伍佰壹拾萬柒仟肆佰伍拾元正(滙率以三二.三五折合一美元),嗣後本庫再以壹仟捌佰壹拾萬元標售予第三人,其間差額二、九九二、五五0元係本庫之營業外收入,而本庫以此抵償原告債務顯見對債務人之寬貸(證物三)。

三、原告對於分配表聲明異議,但原告對於本件分配款執行事件之執行費用二十七萬五千四百七十六元原告並無異議,顯然承認本件債權三千九百二十萬八千三十六元無疑。詳如原告起訴書狀。

四、至系爭日富三十七號漁船火災保險理賠款,原告辯稱火災發生後已應被告,請求將船舶修復:::無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規定物上代位性等云云,按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因滅失得受之賠償金應按各抵押權人之次序分配之。並未規定無減失之抵押物賠償金之分配,因此原告之訴求顯係誤解民法之規定而擴充解釋,另依漁船船舶保險單關於抵押漁船之保險債權條款約定,茲經通知:::應付賠款應優先給付第一順位:台灣省合作金庫第二順位:::及船舶抵押契約第八條擔保物,應由立約人按照市價以貴庫(被告)為優先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海上保險:::第九條本件船舶抵押權之範圍,除船體外,凡船舶航行上及營業上必需之一切設備及屬具不論其為抵押權設定時現有或其後添置均包括在內;:::(證物四)

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信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00號於民國 89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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