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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

恢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

上訴人
庚○○○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辛○○
上訴人
己○○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高雄縣鳥松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秋東
被上訴人
高雄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余政憲

右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官信成

~B法院書記官 謝群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恢復原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