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
- 上訴人
- 庚○○○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辛○○
- 上訴人
- 己○○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高雄縣鳥松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東
- 被上訴人
- 高雄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余政憲
右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官信成
~B法院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