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五一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五一二號
- 原告
-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所簽訂之授信保證書第九條約定,關於本契約與貴行涉訟時,同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總行設於台北市○○區○○路一段十七號,是依兩造之書面約定,因該保證契約所生之一切訴訟,即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謝靜雯~B法官 林靜梅~B法官 洪能超
~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